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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犯罪子女考公的限制?想得美

近日,某政协委员受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这位政协委员的建议,简单讲就是“建议取消对犯罪子女考公的限制”。这一建议在网上爆出后,引来多数网友的极力反对。尽管政协委员非常严肃认真地提出“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理由,但网友却不买账,反对声非常强烈。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理由可以找出一千条,但人的立场只有两个,那就是站在人民的一边,还是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但凡有人提出了建议,大家首先要判断的是立场、是对谁有利。显然这条“取消对犯罪子女考公的限制”的建议,对十多年来反腐惩治的一大批贪官的子女后代、对某些犯罪分子的后代是非常有利的。厉以宁走了,留下了他最爱的贫富两极分化

比如,贪官的后代。他们已经借助之前手中的权力,违规腐败获得大量的资源关系,如果允许贪官的子女考入、进入公务员系统,或是当兵参军,进而晋升职务,那么好不容易斩断的利益输送、贪污腐败的链条会不会“死灰复燃”,风险系数是极大的。而且如果让贪官知道自己贪污被抓,也不再会影响子女后代了,犯罪成本降低,就会少了更多的顾虑,贪官为了子女还有什么“不敢腐”的呢。

政协委员可能要反驳了,贪官的子女就不能是“清正廉洁”的吗,就不能给人以公平的机会待遇吗?当然,我们并不排除、也并不否定贪官的子女、罪犯的子女是品德优秀的可能性和实事。但是,很重的一条是,法律惩治犯罪、伸张正义是滞后的正义,也就是说,犯罪既成事实了,然后法律的惩治才能跟进。即便是罪犯得到了惩治,正义伸张了,但受害人受到的伤害能够补偿、却不能抹掉。贪官虽然被抓起来了,但之前造成的恶劣影响、严重后果,如何弥补?正义迟到,是因为法律迟到。

这位政协委员拿出了“现代法治基本原则”来说事,意思是谁的罪谁担,罪犯之罪,不应该牵扯到其子女,所以他建议“立即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

单看这些理由,好像都挺正确的。但是不忘要了,现实情况往往是,一人贪污、全家享受。贪官在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的时候,子女难道没有获得本不应获得的利益吗,能证明没有吗?贪污获利的时候是全家的,被抓了就一人担着?所谓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在有些情况下确实不适用。

对犯罪子女、亲属的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政审限制,这是避免阶级彻底固化的最后底线,也是对遵纪守法公民、大多数人民群众公平公正的最后底线,更是在告诫所有人,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将祸及亲属子孙。如此,法律的教育、警示、引导作用才能更好发挥。我们希望一个有美好秩序的世界,不希望正义总是迟到。这位政协委员的建议不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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